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5號
KLDV,113,補,285,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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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王邦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向國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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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