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闕羽昇
代 理 人 吳俊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預納郵務送達費貳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本 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 事項,為補充陳述,補正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 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補正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闕羽昇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 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補正本裁定附件所示 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暨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爰定期命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附件】
書記官 顏培容
一、聲請人應補正格式完整之聲請書狀1份到院。二、「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3年1月29日回溯2年內)」及「 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補正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應就聲請人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 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
,如有存款帳戶應補正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 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如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交易,應補正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股票集中保 管存摺、黃金存摺);如有有價證券應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補正股 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 有關上開財產之變動狀況。
㈡收入數額:應就聲請人之薪資【自111年2月份迄今之每月薪 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 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聲請人之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 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款項據實陳報,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 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應就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種類與數額 逐項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無法提出,請陳報是否以衛生 福利部公告之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 下同)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加以計算。 ㈣保險項目: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 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據實陳報。如有,請補正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聲請人主張其需撫養其母闕陳玉葉,未據釋明原因,請陳報 闕陳玉葉之全部財產及所得資料(包含其等全部收入款項資 料、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並陳報有無與聲請人共同扶養闕陳玉葉之人。四、聲請人戶籍址為「基隆市○○區○○街00號」,而前置調解程序 中提出之委任狀則記載聲請人之住居所為「臺北市○○區○○路 ○段000號4樓」,則聲請人現居何處?如何取得上開住居所 之使用權利?應據實陳報。
五、按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 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 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 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 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
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本件觀諸聲請人自行陳 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收入 ,扣除其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費用後,尚剩餘32萬7,922元 (計算式:122萬2,642元-89萬4,720元=32萬7,922元),參 以聲請人之債權人於本件前置調解程序所陳報之債權計算書 ,聲請人目前所欠債務總額為96萬8,256元,堪認聲請人僅 需約近6年時間,即可將前揭債務清償完畢,顯與上開「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要件不符,爰請聲請人據實 陳報其究竟有何提出本件聲請之必要。
六、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1+2)×10份×43元]-1,000元=29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