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庭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繡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2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古庭瑄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3年度基簡字第206號裁定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5元,並命上訴人應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 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可憑 ,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