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勞小字,113年度,8號
KLDV,113,基勞小,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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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陸寶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
臺幣(下同)46,9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
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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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