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盛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2,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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