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6號
KLDV,113,勞補,16,202405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威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
付自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所積欠原告之加班費共新臺幣(下同)
2,1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7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
判費即14,527元【計算式:21,790元×2/3=14,52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63元【計算式
:21,790元-14,527元=7,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