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
相 對 人 邱奕霖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
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聲請人「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聲請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具狀陳明其書狀誤將「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錯載為「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導致本院前 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