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保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85號
KLDV,112,訴,485,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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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利昇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電梯保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計算
式:340,000元+1,144,500元=1,484,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
判費為23,62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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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昇電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