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陳寶姤 陳國增 陳寶蓮 陳寶梅 陳朝東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婕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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