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52號
KLDV,112,訴,452,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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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陳寶姤

陳國增

陳寶蓮

陳寶梅

陳朝東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婕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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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