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黃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告 劉煥平
廣承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晏
訴訟代理人 顏豪威
複 代理人 黃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劉煥平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受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已欠缺訴訟能力,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所列被告劉煥平訴訟 能力之欠缺,逾期駁回該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