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邱正弘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聲報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 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 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以上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再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 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 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已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酷家管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2年10 月24日業經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准予解散登記在案,茲具狀聲 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云云。惟查,遍觀全部卷證,聲請人 未依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提出⑴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 其他資格證明文件)、⑵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簽 到簿、⑶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⑷清算人就任後所 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復已提經 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本院於113年4月2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文 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5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 迄未補正,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之聲報顯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