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9號
KLDV,112,勞訴,19,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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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林卉茹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保險經代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2,737元,應徵上訴裁
判費3萬606元。查上訴人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退休金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3分
之2,故本件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萬2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訴裁判費1萬202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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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