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賴素鳳 年籍資料詳卷
相 對 人 邵薇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96號就本院113 年度金訴
字第276 號詐欺等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
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吳佳齡
書 記 官 連懿婷
通 譯 曾于庭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賴素鳳 到
相 對 人 邵薇霖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㈡給付方式:
1.相對人願於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給付聲
請人參萬元,並經聲請人當庭點收確認無訛。
2.其餘貳拾柒萬元,共分二十七期,以每月為一期,每期壹
萬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前給付,
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第一銀行哨船頭分行帳戶(戶名:賴
素鳳;帳號:00000000000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
部到期。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皆拋棄,但不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
㈣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賴素鳳
相 對 人 邵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連懿婷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