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蔡玉花
被 告 黃昱豪
簡子豪
莫亞濤
郭建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 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 304條、第48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昱豪、簡子豪、莫亞濤、郭建志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40號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