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68號
KLDM,113,附民,26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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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賴嘉偉


訴訟代理人 賴威辰

被 告 蔡秉森

上列被告蔡秉森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5號),
經原告賴嘉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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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