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許麗珍
被 告 簡振隆
居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0(送達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004號、第1005號、第100
6號、第1007號、第1008號,112年度偵字第12397號、第12548號
、第12625號、第13261號),暨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564號、第10586號,113年度偵字第
858號),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受理,
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