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67號
KLDM,113,附民,167,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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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曹哲嘉
被 告 廖翊喬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6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翊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曹 哲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 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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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