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智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溫智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