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俊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號
),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27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歐俊賢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前並未因故意犯罪經法院論處有期徒刑以 上之素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具 有正常之智識能力,不思以正當手段賺取所需,利用他人信 任而獲取不法利益,破壞社會互信,其犯罪動機實屬可議, 兼衡其歷次詐得之利益價值,且被告犯罪手段大體仍屬平和 ,暨斟酌被告所詐取不法利益部分已賠償告訴人並經告訴人 於偵查中撤回告訴,且參諸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考量被告歷次行為態樣與時間間隔、各罪合併後 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 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自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 行賠償,且告訴人業已於偵查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 出之和解暨撤銷告訴書狀、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 及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庭中當庭向告訴人給付賠償金額尾款之 筆錄記載存卷可按;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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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6號
被 告 歐俊賢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歐俊賢於民國111年8月起至112年3月止間,受雇於蘇家和所 經營址設基隆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2樓之富瑤事 業有限公司,擔任回收廢機油之司機人員。緣蘇家和為使司 機人員得隨時加油,因而將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交付予歐俊賢 使用,歐俊賢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歐俊賢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時間,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免
簽單方式,佯裝為上開信用卡之持卡人,致各該商店店員誤 信其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其刷卡消 費並分別交付相應之遊戲點數予歐俊賢,足以生損害於蘇家 和、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交易之正 確性。
(二)歐俊賢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 之時間,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免 簽單方式,佯裝為上開信用卡之持卡人,致各該商店店員誤 信其為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其刷卡消 費並分別交付相應之遊戲點數予歐俊賢,足以生損害於蘇家 和、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管理交易之正 確性。
(三)歐俊賢基於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8至11所 示之時間,持彰化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至 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免簽單方 式,佯裝為上開信用卡之持卡人,致各該商店店員誤信其為 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而陷於錯誤,遂同意其刷卡消費並分 別交付相應之遊戲點數予歐俊賢,足以生損害於蘇家和、附 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彰化銀行管理交易之正確性。嗣經蘇家 和收受上開信用卡帳單,始悉上情。
三、案經蘇家和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歐俊賢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蘇家和於警詢之證述及偵訊時具結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為被告所盜刷之事實。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彰化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詐得現實之財物 為要件,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而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係指以詐術取得同條第1項之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 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 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倘 所詐取者,係可具體指明之物,即應論以同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又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網路儲值卡內之遊戲點數 ,雖非現實可見之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 仍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應論以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罪嫌,核被告歐俊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 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犯詐欺得利罪嫌 部分,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財產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
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3次詐欺得利罪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被告前開盜用告訴人蘇 家和所持有上開3張信用卡,因而獲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 萬9,650元之遊戲點數,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 賠償告訴人8萬元,有和解暨撤銷告訴書狀及偵訊筆錄各1份 在卷可考,堪認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 的,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末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瑋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信用卡 刷卡日期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新臺幣)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11年8月29日 (1)統一超商北寧門市(基隆市○○區○○路000號382之5號) (2)全家便利商店基隆新深溪店(基隆市○○區○○路 00號) (3)統一超商和豐門市(基隆市○○區○○街000號1樓) (4)統一超商新福樂門市(基隆市○○區○○路00號、 45號1樓) (5)統一超商滿福門市(基隆市○○區○○○路000○00號1樓) (6)全家便利商店基隆新澳坑店(基隆市○○區○○○路000號) (7)全家便利商店基隆新澳坑店(基隆市○○區○○○路000號) (1)360元 (2)2,000元 (3)2,150元 (4)460元 (5)1,062元 (6)500元 (7)1,150元 2 111年8月30日 (1)統一超商深澳坑門市(基隆市○○區○○○路000號、2-7號) (2)統一超商新福樂門市(基隆市○○區○○路00號、 45號1樓) (1)53元 (2)150元 3 111年8月31日 統一超商新福樂門市(基隆市○○區○○路00號、45號1樓) 191元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11年10月11日 統一超商滿福門市(基隆市○○區○○○路000○00號1樓) 800元 5 111年10月12日 (1)2,000元 (2)959元 6 111年10月13日 (1)統一超商滿福門市(基隆市○○區○○○路000○00號1樓) (2)全家便利商店基隆新澳坑店(基隆市○○區○○○路000號) (3)全家便利商店基隆觀海店(基隆市○○區○○街000號、138號1樓) (1)277元 (2)118元 (3)1,500元 7 111年10月14日 (1)統一超商和豐門市(基隆市○○區○○街000號1樓) (2)統一超商觀山海門市(基隆市○○區○○街00號、 51號1樓) (1)200元 (2)2,000元 8 彰化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12年1月24日 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風雲店(基隆市○○區○○路00○0號、30之5號) 500元 9 112年1月26日 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微笑店(基隆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 650元 10 112年1月27日 (1)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七堵店(基隆市○○區○○路 000號) (2)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微笑店(基隆市○○區○○路 00號地下一樓) (3)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風雲店(基隆市○○區○○路 00○0號、30之5號) (4)APPLE.COM (1)1,500元 (2)2,800元 (3)2,000元 (4)1,080元 11 112年1月28日 (1)萊爾富便利商店基隆風雲店(基隆市○○區○○路 00○0號、30之5號) (2)APPLE.COM (1)6,000元 (2)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