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41號
KLDM,113,單聲沒,41,202405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國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經警扣案之玻 璃球吸食器1組,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89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2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 於113年3月7日停止處分之執行釋放出所,嗣經基隆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一節,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蒐證照片(含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 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0號卷第7-10頁、第 13-15頁)等件在卷可考。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衡情已無 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 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