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7號
KLDM,113,交重附民,7,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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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萬居
告訴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 告 簡月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160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6
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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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