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979號
KLDM,112,附民,979,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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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李家儀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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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