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0號
KLDM,112,訴,40,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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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維




選任辯護人 林銘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陳劭宇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陳仲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池盈儀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福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吳思瑤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葉昱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
994號、第7995號、第8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甲○○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丙○○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甲○○、丁○○因懷疑戊○○對丙○○性侵害,竟與丙○○共同 商議,虛以購買毒品為由,邀約戊○○出面質問理論。商議既



定,乙○○、甲○○、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強盜之犯意聯絡,推由甲○○於民國110年12月4日晚間某時 ,聯繫戊○○,假意購買毒品而邀約戊○○前往基隆市暖暖區某 處見面。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並於後車廂放置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危險性, 可供兇器使用之開山刀、西瓜刀、鋁棒等器物前往約定地點 ,戊○○則由友人黃文進駕駛戊○○所有之自小客車(下稱B車 )前往赴約。於約定地點,甲○○示意戊○○坐在A車後座,該 後座左側因放置兒童安全座椅而無法自車內開啟後座車門。 甲○○見戊○○上車後,即駕車前往基隆市○○區○○路00○0號前與 乙○○、丁○○會合。乙○○上車坐在副駕駛座、丁○○坐在右後座 ,戊○○則坐在後座左側兒童安全座椅與丁○○之中間,甲○○旋 再駕車前往基隆市七堵區瑪陵坑山區。其間,乙○○詢問戊○○ 是否與丙○○有性關係,戊○○承認後,乙○○即表示丙○○現有憂 鬱症,戊○○要如何處理,同時丁○○並要求戊○○交出手機,防 止戊○○對外聯絡,戊○○見狀恐遭不利,不得不依從指示交出 手機,丁○○進而毆打戊○○,且表示「你完蛋了,等一下你就 知道了」。之後,其等繼續驅車上山。於同日晚間11時許, 抵達七堵區瑪陵坑山區某處時,其等命戊○○下車,且為免虛 假之毒品交易衍生糾紛,而要求戊○○將毒品1包交予丁○○, 戊○○因當下時、空及人數優劣情狀,已產生難以反抗、逃脫 及稍有拂逆其等心意即可能遭暴力相向之心理壓迫情境,迫 於無奈而交付。斯時丙○○搭另部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於 該處現場會合,丁○○即持該包毒品搭乘C車先行離去。此時 ,乙○○、甲○○即自A車後車廂取出上述開山刀、西瓜刀、鋁 棒等器物朝戊○○頭部、身體多處揮砍,並詢問戊○○要如何處 理與丙○○之事,丙○○同時亦持鋁棒朝戊○○身上毆打,戊○○身 體多處遭砍傷,其等以此強暴、脅迫方式至使戊○○心生畏懼 而不能抗拒,因此戊○○迫於無奈應允以金錢賠償。乙○○、甲 ○○、丙○○即要求戊○○自行提出賠償價額,戊○○表示願以新臺 幣(下同)20萬元作為賠償金,乙○○、甲○○聽聞後,則繼續 揮砍戊○○,並稱20萬元能處理嗎,丙○○更表示「我就值20萬 嗎?」等語,而繼續持棍毆打戊○○,戊○○遭砍傷倒地後,甲 ○○繼續持刀刺傷戊○○膝蓋,致戊○○無法站立,其等並繼續揮 砍毆打戊○○。乙○○等4人之暴力、脅迫言行,已致戊○○不能 抗拒,而心生畏懼,戊○○遂曲意附和迎合其等之要求,表示 願賠償50萬元,且應允於1、2個月內給付,其等因而停止暴 力行為,惟仍要求戊○○以車子抵押,遂聯絡丁○○將戊○○之B 車駛至現場會合。戊○○因而受有雙眼周瘀青、雙側上臉頰表 淺擦傷、右側髕股肌腱撕裂傷、左側肱三頭肌肌腱撕裂傷、



左上臂及前臂挫傷、臉部及頭部擦挫傷等傷害。其後,丁○○ 與不知情之友人將戊○○之B車駛至現場,並將戊○○手機交予 乙○○,而後由甲○○駕駛A車搭載丁○○下山,由乙○○駕駛B車搭 載戊○○、丙○○返回乙○○住處。抵達乙○○住處後,乙○○、丙○○ 即下車,乙○○並將戊○○之手機返還戊○○,並承前犯意賡續向 戊○○恫嚇「一個月後,我們拿不到錢,一樣不會放過你」、 「如果敢報警可以試試看沒關係」,戊○○因之心生畏懼,乙 ○○並表示取消以B車抵押之事,命戊○○自行駕駛B車就醫。乙 ○○、丙○○離去後,戊○○即忍痛自行駕車前往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急診,於110年1 2月5日上午9時13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3分許,在該院急診並 住院治療。戊○○於000年00月00日出院後,因傷口惡化再度 於該院手術醫治。其間,因戊○○尚未給付50萬元,丙○○並賡 續至111年1月9日、10日期間,於臉書向戊○○恫稱「你最好 是快回覆我,別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等語,催討款項,致 戊○○始終心生怖畏,避走他處。乙○○等4人因而未取得財物 而未能強盜得逞。
二、丙○○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8時許,前往基隆市○○區○○街000○ 0號7樓戊○○住處取物,於取回其本人物品時,另萌生不法所 有意圖,未經戊○○之同意,竊取戊○○所有放置於上址住處房 間內之24吋電腦銀幕1個,得手後離去。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乙○○部分
㈠被告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人戊○○、證人己○○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79頁、第289頁 至第290頁,卷宗代號詳附表):
 ⒈證人戊○○、己○○於警詢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 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 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10 2年度臺上字第4714號、104年度臺上字第205號、第630號等 判決意旨參照)。其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學 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 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



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 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 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 。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 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 其有證據能力。所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示如下:⒈時 間之間隔:陳述人先前陳述是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 ,一般與事實較相近,事後即可能因記憶減弱或變化,致有 不清晰或陳述不符之現象發生。⒉有意識的迴避:由於先前 陳述時被告未在場,是陳述人直接面對詢問警員所為陳述較 為坦然;事後可能因陳述人對被告有所顧忌或同情,因而在 被告面前較不願陳述不利被告之事實。⒊受外力干擾:陳述 人單獨面對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所為之陳述,程度 上較少會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影響 ,其陳述較趨於真實。若被告在庭或有其他成員參與旁聽時 ,陳述人可能會本能的作出迴避對被告不利之證述,或因不 想生事乃虛構事實而為陳述。⒋事後串謀:目擊證人對警察 描述所目睹情形,因較無時間或動機去編造事實,客觀上亦 較難認與被告間有勾串情事,其陳述具有較可信性。但事後 因特殊關係,雙方可能因串謀而統一口徑;或事後情況變化 ,兩者從原先敵對關係變成現在友好關係等情形,其陳述即 易偏離事實而較不可信。⒌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查時,有無 辯護人、代理人或親友在場:如有上開親誼之人在場,自可 期待證人為自由從容之陳述,其證言之可信度自較高。⒍警 詢或檢察事務官所作之偵查筆錄記載是否完整:如上開筆錄 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加重減輕事由或起訴合法 要件等事實或情況,均翔實記載完整,自可推定證人之陳述 ,與事實較為相近,而可信為真實。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 合判斷,亦應細究陳述人之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 此一要件係屬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且應 由主張此項證據之人證明。惟此僅係確定上開陳述有無證據 能力而已,至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後,其證據力之強弱問題 ,仍待法院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之。 至所謂「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之要件,乃指就具體 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 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 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 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戊 ○○於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警詢筆錄時,曾向該局 偵查隊員警陳述遭被告4人殺傷、剝奪行動自由等情事,證



人己○○亦曾向該局員警陳述被告丙○○前去彼住處竊取物品等 情,此有該等證人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詳後述),上開陳述 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因證人戊○○嗣後於本 院審理中,就被告4人對證人戊○○所為強暴脅迫行為各節, 已有某部分情節不復記憶之情形(見本院卷二第16頁、第18 頁),證人己○○其後所為陳述較警詢時所陳簡略,甚至亦有 稱忘記等情形(見本院卷二第51頁),核諸證人戊○○先前於 警詢所陳,係受傷住院、另案入所後,報警處理而製作警詢 筆錄,證人己○○亦隨後即已製作警詢筆錄,斯時不僅距離案 發時間較近,且尚未受被告或其他人等之干擾或影響,自較 其等嗣後於本院審理時,已隔相當時日,且承受案件進入訴 訟程序後,外界多方壓力下所為之陳述,更為真實可信,自 堪認證人戊○○、己○○先前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又犯罪事實一事發當時,被害人僅證人戊○○一人, 其餘在場眾人皆為加害人;於犯罪事實二時,亦僅證人己○○ 在彼等住處,是證人戊○○、己○○之陳述自屬證明被告4人、 被告丙○○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從而,本院認彼等警詢筆錄 符合前述「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又經本院審理時傳 喚到庭陳述後,並賦予被告4人、被告丙○○詰問之機會,以 釐清審判外陳述之疑義,並再提示彼等上開警詢筆錄之要旨 ,由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依法辯論,既已賦予被告等人詰 問權,並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證人戊○○、己○○於警詢之審 判外之陳述,自均得作為證據。至於該陳述之證據價值,則 為法院自由心證之範疇(說明如後)。
 ⒉證人戊○○、己○○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傳聞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乃證據適格之問題,此 與被告於審理中之對質詰問權,屬於人證之調查證據程序, 要屬二事。從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倘已依法具結,被告及其辯護人自應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 況,否則即應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438 0號、109年度臺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戊○○ 、己○○於檢察官訊問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經被 告乙○○之辯護人主張未賦予被告乙○○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應 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人戊○○、己○○於偵查中已依法具結 ,以擔保彼等係據實陳述,在客觀外部情狀上,並無遭檢察 官違法取供及其他外力干擾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有彼 等偵查筆錄可參(見他卷第297頁至第301頁),是就該等外 在環境與條件予以綜合觀察審酌,堪認足以擔保該等筆錄製



作過程可信性。況且,本院審理時,業已傳喚證人戊○○、己 ○○到庭陳述後,並賦予被告4人、被告丙○○詰問之機會,以 釐清審判外陳述之疑義,且本院就上開證人等於偵查時之證 述業經提示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 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程序,自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是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證人戊○○、己○○於偵訊證 述之證據能力,難認可採。   
 ㈡以下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乙○○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 第279頁、第385頁),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 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 見本院卷二第90頁至第103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 用。    
二、被告甲○○部分
 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戊○○於警詢之證據能力,並認 為偵查中證述未經被告詰問,屬未完足調查之證據,不得作 為判斷之依據(見本院卷一第259頁至第261頁、第279頁) :
  本院基於同上壹、一、㈠、⒈及⒉所述理由,認為證人戊○○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並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  
 ㈡以下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依法均得作為證據 使用,理由同上壹、一、㈡。
三、被告丙○○部分
㈠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79頁):
  本院基於同上壹、一、㈠、⒈及⒉所述理由,認為證人戊○○、 己○○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並得援引作為本案 之證據。  
 ㈡以下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依法均得作為證據 使用,理由同上壹、一、㈡。  
四、被告丁○○部分
㈠被告丁○○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戊○○警詢證述之證據能力,認 為偵查中之證述,並未經被告丁○○詰問,屬未完足調查之證 據,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判斷依據(見本院卷一第279頁、 第297頁):
  本院基於同上壹、一、㈠、⒈及⒉所述理由,認為證人戊○○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均有證據能力,並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  
 ㈡以下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依法均得作為證據



使用,理由同上壹、一、㈡。  
貳、被告等人辯解、不爭執事項及辯護人辯護意旨一、被告乙○○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對於有在110年12月4日晚間,在過港路與被告 丁○○坐上被告甲○○駕駛之A車,上車後坐在副駕駛座,被告 丁○○坐後座,戊○○在後座中間,被告甲○○駕駛A車到瑪陵坑 山區。在車上有告知戊○○因被告丙○○遭戊○○強姦有憂鬱症, 看戊○○要如何處理。下車後,戊○○有將毒品交給被告丁○○。 被告丙○○搭另部C車至現場會合後,被告丁○○即持該包毒品 搭該C車先行離去。被告甲○○車上有開山刀、西瓜刀、鋁棒 ,其與被告甲○○有毆打戊○○,其係持西瓜刀。被告丙○○有說 「我就值20萬嗎?」,被告甲○○有在戊○○膝蓋砍一刀。戊○○ 一開始有說20萬元,後來又說50萬元解決,被告丁○○有將戊 ○○的車取回,戊○○後來有至醫院就醫等情,固不爭執,惟矢 口否認有何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恐嚇及強盜未遂 犯行,辯稱:伊沒有與其餘3人約,被告甲○○是隨意開車開 到瑪陵坑山區,在瑪陵坑山區手機可以收到訊號,伊有在現 場與被告丙○○視訊。戊○○是委託被告丁○○將毒品交還藥頭, 並將車子換回。被告丙○○沒有持棍毆打戊○○,伊等不是要錢 ,只要戊○○道歉。伊等搭載被告丁○○朋友的車子下山到全家 便利商店牽戊○○車子時,遇到警察臨檢,戊○○並未趁此報警 ,伊與被告丙○○事後開車載戊○○前往省立醫院門口,伊才與 被告丙○○坐計程車返回伊住處,此後伊並未與戊○○再聯絡云 云(見本院卷一第276頁、第385頁至第389頁、本院卷二第1 10頁)。
㈡辯護人為被告乙○○利益辯護稱(見本院卷一第285頁至第290 頁、第277頁、本院卷二第47頁、第110頁至第111頁): ⒈被告乙○○對於傷害戊○○部分並不爭執,惟傷害戊○○部分並非 起訴範圍。
 ⒉被告乙○○因獲悉被告丙○○遭戊○○性侵,當日與被告丁○○一同 出門後,始知被告丁○○已邀約戊○○,因氣憤難當而利用被告 丁○○已邀約戊○○見面之機會,要求戊○○據實陳述性侵惡行, 但從未要求戊○○要給付任何金錢,係戊○○心虛或自覺理虧為 求原諒,主動提出50萬元以履行先前承諾每月給付被告丙○○ 2萬元之約定,且過程中,其等遇到警察臨檢,有對車上詢 問,戊○○並未遭脅迫、恐嚇或限制自由,被告乙○○僅係基於 義憤而教訓戊○○,並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及強盜等犯 意等語。  
二、被告甲○○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對於有在110年12月4日晚間,由伊假意以購毒



為由,約戊○○外出至基隆市暖暖區某處見面。當天要去約戊 ○○之前,被告乙○○、丙○○、丁○○一起在被告乙○○家,表示其 等無法聯絡到戊○○,要伊約戊○○出來,要教訓戊○○。伊與戊 ○○在暖暖見面時,有載戊○○至暖暖過港路與被告乙○○、丁○○ 會合。伊於載到戊○○後,被告乙○○有打電話指示伊駕駛路線 ,開到過港路的便利商店旁斜坡,要伊停車,之後被告乙○○ 、丁○○就上車。路程中,是被告乙○○與伊電話聯繫,由被告 乙○○指示駕駛至山區。被告乙○○、丁○○上車後,責問戊○○有 無對丙○○性侵害,伊於車上有聽聞被告丙○○因此事罹有憂鬱 症。途中,被告丁○○有毆打戊○○。到達現場下車後,伊與被 告乙○○有動手毆打打戊○○,被告丙○○亦有到現場毆打戊○○。 事後,有聽到類似說有其他人出事你試試看,亦即其等如果 有出事情,戊○○就試試看等情並不爭執,而對於有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及傷害犯行,坦認不諱,惟否認有何強制、恐嚇及 強盜未遂等犯行,辯稱:伊未注意於瑪陵坑山區時,手機有 無訊號,伊不知被告丁○○向戊○○拿毒品,伊將棍棒給被告丙 ○○後,就回車上,不知道錢的事情。因伊車上有安全座椅, 戊○○從裡面不能拉,可是窗戶可以開,伊沒有鎖門云云(見 本院卷一第394頁至第399頁、本院卷二第47頁、本院卷二第 110頁)。
㈡辯護人為被告甲○○利益辯護稱(見本院卷一第259頁至第261 頁、第277頁、本院卷二第47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111頁 ):
⒈被告甲○○坦認傷害犯行,惟並無其他強制、恐嚇及強盜未遂 等犯行,本案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不 能僅以該證詞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⒉被告甲○○雖有於110年12月4日晚間駕車將戊○○載至基隆市七 堵區瑪陵坑山區後,毆打戊○○,然並未向戊○○索討任何金錢 、財物及毒品,亦未剝奪戊○○人身自由,依戊○○證述內容, 被告甲○○並未要求戊○○提出任何金錢及財物。事後,亦未與 戊○○有任何聯繫,當日單純僅係為戊○○曾性侵被告丙○○乙事 ,代為教訓戊○○,被告甲○○並無取財之行為與意欲。另被告 甲○○家中有幼兒,故平時即將後座車門之兒童安全鎖開啟, 以免造成意外,被告甲○○並非意圖剝奪戊○○之行動自由始將 後座車門上鎖等語。
三、被告丙○○部分
㈠訊據被告丙○○對於其等4人有在被告乙○○家中商議,由被告甲 ○○假意以購毒為由,約戊○○外出至基隆市暖暖區某處見面, 要質問戊○○,要求戊○○給伊交代。伊有電話聯絡被告乙○○、 丁○○確認所在地點後,由被告丁○○友人駕C車搭載前往現場



,伊到現場後,被告丁○○坐該C車離開,伊有持棍毆打戊○○ 。伊有問戊○○「我就值20萬嗎?」。伊有在000年00月00日 下午8時許,進入戊○○家中拿取電腦螢幕等情並不爭執,惟 否認有何強制、恐嚇、強盜未遂、竊盜犯行,辯稱:伊不是 要向戊○○要錢,是戊○○對伊造成傷害,不是用錢可以解決, 因此被告乙○○、甲○○很生氣,要繼續毆打戊○○,伊有阻擋。 如果伊要跟戊○○要錢,怎麼會問能不能給3,000元。關於電 腦螢幕係伊向戊○○借的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76頁、第403頁 至第408頁、本院卷二第110頁)。
㈡辯護人為被告丙○○利益辯護稱(見本院卷一第277頁、第47頁 至第48頁、本院卷二第59頁至第65頁、第111頁至第112頁) :
⒈戊○○於000年0月間性侵被告丙○○,已應允每月賠償2萬元,被 告丙○○始未對戊○○提出告訴,但因戊○○從未履行,110年12 月4日被告丙○○向被告乙○○、甲○○、丁○○提及此事,眾人欲 與戊○○當面理論,遂由被告丁○○委請被告甲○○以購買毒品為 由,將戊○○約出,被告丙○○沒有打算限制戊○○人身自由,亦 不想傷害戊○○。當日被告丙○○係聯絡被告乙○○、丁○○後,始 知其等所在,而前往會合,對於其他被告的行為並無犯意聯 絡。被告丙○○到達瑪陵坑山區後,質問戊○○為何出爾反爾, 戊○○無法回覆,被告丙○○憤而持棍毆打戊○○手臂,且戊○○係 自己提出願意賠償50萬,被告丙○○並未強迫戊○○,而戊○○亦 未證稱丙○○有明確要求給付50萬元。且被告丙○○在112年1月 9日傳給戊○○臉書訊息是要向戊○○催討借款,與本案無關。 因而並無妨害自由、恐嚇、強盜之故意。
 ⒉被告丙○○前往戊○○住處時,係經己○○開門同意進入屋內,於 取物同時,臨時欲向戊○○借用電腦螢幕,遂將電腦螢幕連同 衣物一併取走,翌日被告丙○○有向戊○○表示借用電腦螢幕, 且係戊○○同意出借,因而被告丙○○並無竊盜行為等語。四、被告丁○○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對於有在110年12月4日晚間,由被告甲○○假意 以購毒為由,約戊○○外出至基隆市暖暖區某處見面,伊於車 上有問戊○○有無強姦被告丙○○,後來被告甲○○把車開到基隆 市七堵區瑪陵坑山區,途中伊有打戊○○,戊○○有將毒品交給 伊。被告丙○○搭另部車趕至現場會合,伊即搭乘該車先行離 去,後來伊又回到現場等情,固不爭執,坦認以毒品交易為 藉口,誘騙戊○○出面而妨害自由部分,惟否認強制、恐嚇、 強盜未遂等犯行,辯稱:當時戊○○的電話一直來,伊質問後 才知戊○○有拿別人毒品,對方催錢,是戊○○請伊幫忙將毒品 還給對方,伊才拿去還給黃文進,就先行搭車離開,後來伊



返回現場並沒有看到戊○○受傷,沒有要50萬元這件事情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455頁至第460頁、本院卷二第110頁)。 ㈡辯護人為被告丁○○利益辯護稱(見本院卷一第291頁至第298 頁、第277頁、本院卷二第48頁、本院卷二第112頁、第115 頁至第122頁):
⒈被告丁○○對於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坦認不諱,惟並 無強制、恐嚇及強盜未遂等犯行。本案係肇始於戊○○對被告 丙○○前有妨害性自主行為,因被告丁○○曾向戊○○詢問有無此 事,戊○○均置之不理,被告丁○○遂央請被告甲○○以購毒為由 ,誘使戊○○出面。共同搭乘被告甲○○A車過程中,戊○○對於 被告丁○○質問均保持沈默,並辯稱並非故意,被告丁○○始毆 打戊○○臉部,又因戊○○手機頻有黃文進來電,戊○○告知所拿 取之毒品尚未付款,被告丁○○為免黃文進誤以為被告丁○○欲 私吞該毒品,遂要求戊○○將毒品交出,並由被告丁○○交還黃 文進。戊○○亦證述遭砍傷時,被告丁○○並未在場,被告乙○○ 等人與戊○○達成50萬元賠償一事,被告丁○○對此不知情。 ⒉戊○○證稱被告甲○○等人駕車至山上,手機完全收不到訊號, 始停車令伊下車等語,惟亦證稱被告乙○○等人於山區聯絡被 告丁○○上山等語,如若手機收不到訊號,則被告乙○○等人如 何聯絡被告丁○○,且上開證述核與被告乙○○手機基地台位址 及有上網之相關紀錄不符,可見戊○○證述不實。又戊○○於11 1年2月11日始報案,與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已距3月之遙, 甚至於案發當日被告乙○○等人於途中,曾經警臨檢,戊○○無 任何呼救反應,顯然悖於常情等語。
参、本院之認定
一、強盜未遂部分
㈠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110年12月4日晚上,甲○○ 打電話給我,說要跟我拿毒品,我與甲○○約在暖暖街巷口。 我跟黃文進一起開車到指定地點,黃文進開我的車,我去找 甲○○。我認為一下就會離開,結果我過去之後,甲○○叫我上 車,我一上他的車,他就說這個地方不安全,邊開邊跟我講 ,他先把我載到過港路的OK便利商店。當時,突然提到丙○○ ,且我從車內開不了車門,發現車門反鎖,我記得我有打電 話給黃文進黃文進問我怎麼了,我跟他說可能出事了,叫 他要跟我跟緊一點。乙○○跟丁○○在該便利商店上車,由甲○○ 開車,乙○○坐在副駕駛座,丁○○坐在後座右側,後座左側有 嬰兒椅,我在後座中間,當時沒辦法自由活動。在車上,他 們講一些恐嚇的話,丁○○打我的頭,態度很兇,要我交出手 機、毒品,丁○○有打LINE給黃文進。後來,行駛路線直達到 瑪陵坑山區,另一個人開車載丙○○過來,並載走丁○○。留下



來的乙○○、甲○○、丙○○就打我,有拿開山刀和柴刀出來砍, 我人趴在地上還繼續打,甲○○、乙○○各持刀砍我,丙○○不知 道拿甚麼東西打我,我有用手擋,他們砍我的腳、膝蓋和手 肘。他們一邊砍一邊問我怎麼處理跟丙○○的事情,我說大不 了賠錢,他們叫我開價,我就出20萬元,丙○○說「我只有值 20萬嗎?」,然後就繼續打我,我就開價50萬元,原本要我 簽本票借據,後來沒有讓我簽,他們要用我的車抵押。我的 車和鑰匙在黃文進那裡,不知道他們找誰開過來。後來,甲 ○○、丁○○和另一個人開甲○○的車走,乙○○和丙○○開我的車載 我離開,開到他們當時住的社區門口,他們下車問我有無辦 法自己開車走,因為車子不給我押了,叫我一定要把錢拿出 來,車子自己想辦法開走。我右腿完全不能動,全部用左腳 ,開到基隆長庚醫院急診,就住院了。在我住院期間,他們 還是有用FB跟我聯絡,他們有說要來醫院看我,我不敢讓他 們來。他們說我到時候錢沒有拿出來,叫我要有心理準備, 就不放過我,我被打之後,就怕他們,不想再跟他們見到面 。在甲○○車上時,乙○○好像有問我跟丙○○發生什麼事情,乙 ○○說丙○○要找我,還有別人要找我,故意扯一些不相關的話 題,邊開邊講,我就開始有不好的預感。我跟乙○○說,之前 因為這件事情,丙○○已經找人處理過,我有與丙○○發生關係 ,但是沒有違反她意願。我被打時說大不了賠錢,是因為我 跟丙○○發生關係這件事情被她不想知道的人知道了,對她造 成心理上很大的影響,可能是我對丙○○造成傷害,但之前丙 ○○也同意給她錢就可以。在山上我提出給錢之前,乙○○沒有 跟我要過錢,但他們打我之後,乙○○說叫我接下來看丙○○要 怎麼樣才會放過我,他們才會放過我,要我拿出什麼東西來 ,要我怎麼做,叫我自己講,乙○○沒有明確講拿錢出來。下 來路程中,好像有遇到警察臨檢,我不知道有沒有警車。當 時我被打完,整個人迷迷糊糊的,有點不清楚,到底有無警 察我也不知道,印象中好像有,他們叫我不要出聲,好好坐 在後面。當時車子有停下來,如果我向警察求救,車子是他 們在開,他們直接開走了,我怎麼辦。我住院時,好像有用 FB密我,好像說我跟他們講好的事情沒有做到,答應要給的 50萬元,後面都沒消沒息的,訊息是丙○○的,乙○○也有用FB 打給我。當天後,甲○○好像沒有再聯絡。(本案)之前因與 丙○○發生關係有答應賠償時,我有用轉帳方式賠5千元。我 覺得當下沒有違反丙○○意願,是後面事情被別人知道了,丙 ○○心理才會有影響,才會有傷害,她不想被別人知道。在瑪 陵坑山區下來到住院期間,丙○○有在FB聯絡我說這個錢的事 情,沒有明確說50萬元,我之前沒有跟丙○○借錢過。當天在



山上被打時,丁○○當時離開了,在路上時,我的手機被拿走 ,下山之後才還給我。當時被砍傷流血,也沒有戴錶,不會 記得何時到醫院,我只記得當時我在後座,已經受傷很嚴重 ,沒辦法動,昏昏沉沉,印象中警察好像有來,到底怎麼樣 我不知道。在山上時我有聽到乙○○跟甲○○說聯絡丁○○,順便 把我的車子開過來。我只記得丁○○跟我的車一起回來我被打 的地方。他們載我下山後,我記得當下天色也暗了,我坐上 我的車之後,就在後座休息,乙○○開到他們的住處時,天色 已經亮了,他們說不押我的車,把車還我,問我能不能開, 我說可以,不能開也要說可以開。丙○○好像沒有因為發生性 行為的事提告,但有拜託別人來處理過我,就是打我,我被 打的狀態下,答應給丙○○每月2萬元。丙○○有傳訊息給我, 說最好是快回覆,別逼我做我不想做的事情,如果你想試試 看也沒關係等內容,是因為我住院之後,就沒什麼跟他們聯 絡,我也沒什麼接他們電話,可能我都沒有回覆50萬元的事 情,一直找我要我回覆。1月3日傳「再4天」可能剛好一個 月期限到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 46頁)。核與其在偵查中所證:110年12月4日晚上8時許, 我在黃文進家聊天,後來接到甲○○用臉書打電話給我,說有 事情要找我,說見面再講,我們就約在基隆市暖暖街巷口見 面,黃文進就開我的車載我過去。到達後,甲○○就要我上他 的車,他叫我上後座,我一上車就發現車子安全門鎖被鎖住 ,打不開,甲○○就馬上把車子開走。邊開車邊問我丙○○有什 麼事,黃文進當時有打LINE給我,問我現在什麼狀況,我發 現不對勁,可能出事,因為車反鎖,我就要求黃文進跟著甲 ○○的車,但黃文進開我的車一段路就不見。到基隆市○○區○○ 路00○0號前,甲○○把車停一下,我就看見乙○○及丁○○走過來 並上車,乙○○坐在副駕駛座,丁○○坐右後座,我坐在後座中 間,因為左邊是嬰兒座椅,我就卡在中間,車子就駛離,甲 ○○就開往瑪陵坑山區。在路上時,乙○○就問我是不是跟丙○○ 發生關係,因為之前我們是情侶,我就承認有,乙○○說丙○○ 精神狀況不好,有憂鬱症都是我害的,問我現在要怎麼處理 ,看我都沒講話,丁○○要我把手機交出去,我被迫把手機交 出,因為我怕手機不交出,他們會動手打我,因為他們口氣 都沒有很好,丁○○就拿我的手機一直往我的臉上跟頭部敲打 ,邊敲邊說等一下你完蛋了,等一下你就知道了。我因此有 受傷,一直開到很山上,手機完全收不到訊號,他們說手機 收不到訊號才停下來,停車後就要我下車,我下車後,丁○○ 問我身上有沒有帶毒品安非他命,要我交出來給她,我說我 有帶,因為我剛剛跟黃文進用4,000元買1包,我很害怕,就



把那包毒品交給丁○○,丁○○就用我的手機用LINE聯絡黃文進 ,說要他把我的車子交給他們處理,隨即就有另1部車載丙○ ○過來會合,丙○○就下車,丁○○搭那部車下山找黃文進。接 著乙○○、甲○○就從車上後車廂拿出開山刀、西瓜刀、大鋁棒 等武器砍殺我,丙○○在旁邊用手機錄影,乙○○、甲○○就一直 往我頭部、身體砍,我用手護住頭部,所以我的手肘就被砍 傷,頭部才沒被砍傷,他們邊砍邊問我要如何處理,我說大 不了賠錢,他們叫我自己開價,我就說20萬元,他們說20萬 元能處理嗎?叫我繼續想,並繼續砍我,我當時摔倒在地上 ,甲○○往我膝蓋補1刀,讓我無法站起來,那時丙○○走過來 拿起開山刀作勢要砍我,邊說我怎麼可以把她害成這樣,她 說20萬元不夠,叫我自己再想想,他們再陸續拿鋁棒打我, 我倒在山坡沒辦法動,期間乙○○、甲○○看我沒有說話,就要 我跟丙○○下跪,叫我再開價,我感覺他們就是要把我殺在山 上,我很害怕他們會殺了我,怕沒有命下山,所以我逼不得 已提出賠償50萬元,他們才滿意,就不再繼續砍我。原本他 們要我當場簽借據跟本票,並說要把我的車子開走當抵押, 拿到50萬元後才還我車子,我那時不得已只好答應,他們就 問我何時可以拿到錢,我說給我1、2個月時間,他們才說好 ,原本他們要開車載我下山,後來他們看我身上都是血跟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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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