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31號
KLDM,111,訴,431,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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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闕佑安


王麒皓


楊盛淯


吳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戊○○、庚○○、丁○○、己○○因傷害等案件,前 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 茲因告訴人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 ○○ (中 文名:杜文桓,起訴書誤載為杜文恒,應予更正)、天祐品股份有限公司觀典文創有限公司、乙○○均具狀撤回告訴 ,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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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觀典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