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3號
CYDV,113,補,263,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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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隆禧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
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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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