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楊智程
被 告 簡明淡
高素勤
簡宏俊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6,18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遭簡明淡、高素勤占用面積111平方公尺 (訴之聲明第一項) 2,597,400元 計算式:111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3,400元/平方公尺=2,597,400元 2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4人占用面積145.6平方公尺 (訴之聲明第二項) 4,338,880元 計算式:145.6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9,800元/平方公尺=4,338,880元 3 被告4人占用上開二筆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訴之聲明第三、四、五、六項前段) 589,900元 計算式:147,475元×4人=589,900元 說明: 1.訴之聲明第三、四、五、六項前段,係附帶請求起訴前占用上開二筆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應合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7,526,180元(計算式:2,597,400元+4,338,880元+58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