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1號
CYDV,113,補,171,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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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簡豐松


被 告 陳芳生
王錦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376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3,573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嘉義縣○○鎮○○○段0 000地號土地面積約20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 告」。查,經實際測量後,被告之建物占用原告土地之面積 為數338.08平方公尺(265.33+69.27+2.87+0.61),此有測量 圖可證。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731元,有 土地謄本可證,以此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占用土地之價 額為1,261,376元(3,731338.08)。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26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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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