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20號
CYDV,113,聲,120,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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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黃彥仁
相 對 人 簡山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饋金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回饋金新台幣(下同)16,500元(法律扶助案件申請編號:0000000-T-025),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達一 定標準者,分會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 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 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 不依第20條第4項、第21條第3項或第33條第1項返還酬金及 必要費用,未提出覆議或提出覆議經駁回者,基金會或分會 除認強制執行無實益外,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於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免徵執行費,法律扶 助法第32條第1項、第33條、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受扶助人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有財產價值,且取得 之標的價值合計超過律師酬金及其他必要費用50萬元以上, 未滿100萬元者,應回饋一半之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作為回 饋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繳納回饋金標準第 4條第1項第2款復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向聲請人雲林分 會申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並以管轄為由移轉由聲 請人所屬新北分會指派律師進行扶助,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3號調解成立,相對人可取得之金額 為100萬元,並於結案時經聲請人所屬審查委員會核定律師 酬金為33,000元。嗣經聲請人審查委員於112年11月24日審 查決定相對人應繳納回饋金16,500元,並於113年2月26日將 上開審查決定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法律 扶助法第35條規定,聲請裁定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回饋 金16,500元事件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准 予扶助審查表暨審查決定通知書、新北地院112年度勞專調 字第33號勞動調解筆錄、結案審查表、結算審查表(回饋金) 、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暨回饋金催告函與郵件收件回執等



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請就前揭回饋金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與首揭規定相符,核屬有據,自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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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