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13年度,13號
CYDV,113,家暫,13,202405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暫時處分
113年度家暫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1號離婚等事件撤回、調(和)解成 立、裁判確定或終結前,相對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 式暨應遵守事項,與未成年長男丙○○(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二、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長男丙○○(下稱長 男),兩造已分居,長男與聲請人同住,聲請人前已訴請離 婚、酌定長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下稱親權)及給付扶 養費,即本院113年度婚字第41號離婚等事件(下稱系爭事 件,引用卷宗則稱婚字卷),兩造曾就113年2月7日至4月21 日期間之會面交往達成協議,相對人於113年4月22日向聲請 人表示已逾上開協議時間而欲於113年4月26日要接長男,不 願維持隔週探視方式,因兩造現因婚姻、長男之探視、就學 、扶養費等問題爭執不斷,聲請人恐相對人會拒絕將長男送 回,又長男自出生之主要照顧者為聲請人及其家人,為解決 長男入學問題,應暫時酌定由聲請人擔任親權人,較符合長 男利益,本件實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與急迫性,請准在系爭 事件裁判確定前,酌定相對人與長男的會面交往方式,並暫 時酌定長男之親權由聲請人任之等語。
二、相對人則抗辯略以:長男現年僅3歲,並非屆義務教育年齡 ,無立即就長男就讀學校決定之需求,聲請人之請求顯係搶 先實現本案請求,已逾暫時處分之範圍,何況長男尚有其他 幼兒園可供選擇,難認僅有選擇聲請人決定之幼兒園始符合 長男之利益,遑論相對人曾去電詢問,幼兒園表示並無要求 一定要提供戶口名簿,聲請人為何執意要相對人提供實無法 理解,另兩造前所協議之會面交往方式是相對人為盡快與長 男重修天倫而暫時妥協,然長男現尚年幼,亟需父母關愛, 應由兩造輪流照顧及同住一週方屬長男最佳利益,聲請人一



再限制相對人與長男會面交往,不僅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亦 已嚴重影響長男之身心發展等語。
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 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 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法院受 理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113條之親子 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八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 ,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家 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7條亦有明文。另 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並非取代本案 聲請,是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 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等暫時處分之事由,自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 據以釋明之。經查:
(一)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長男,兩造已分居,長男現與聲 請人同住,聲請人已提起系爭事件,現在審理中。兩造曾 就112年12月8日至4月21日期間之會面交往達成協議,但 現已逾上開協議時間,且於113年3月20日本院審理時就審 理期間之會面交往無共識等部分,經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 全卷核閱無誤,足認為真正。兩造經調解協助會面交往的 討論,但迄今仍無共識,本院考量兩造間尚有系爭事件仍 待相當期間始能終結之程度,為求長男與相對人進行穩定 之會面交往以維繫父子親情,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故本件有暫定審理期間會面交往之急迫及必要性。 (二)相對人與長男會面交往部分:
1.審酌相對人前於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聲請本院酌定相 對人與長男之會面交往方式,當時相對人原聲請之會面交 往方式即為每個月第一個與第三個星期五下午5點至星期 日晚上8點與長男會面交往,且兩造於調解期間就112年12 月8日至4月21日期間,亦係按隔週星期五下午5點至星期 日晚上8點之進行會面交往,故審酌長男年齡、學習、生 活現況及維持親情之需求,並為合理分配兩造與長男相處 以培養親情之機會,及避免長男之生活與學習變動過遽, 爰酌定相對人得在系爭事件終結前,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及期間與長男進行會面交往,藉此維持、增進彼此之親情



關係,以保障長男之最佳利益。
2.至本院雖未完全依聲請人主張之附表內容核發暫時處分, 惟法院所為暫時處分關於會面交往方式之內容及方法,並 不受聲請人聲明事項之拘束,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 敘明。
(三)暫定長男親權部分:
1.聲請人雖主張:長男自出生之主要照顧者為聲請人及其家 人,為解決長男入學問題,應暫時酌定由聲請人擔任親權 人,較符合長男利益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事證為 據,自不能僅以聲請人主張自己為長男出生後之主要照顧 者為由,遽認有暫定親權人之急迫及必要。
2.又聲請人主張之入學問題,依聲請人於113年3月20日審理 時所述:聲請人任職於該國小,是優先入學該國小附設幼 兒園,但只能保留到4月等語,然幼兒園並非義務教育, 長男現年僅3歲,尚未屆義務教育年齡,難認在系爭事件 確定前有因入學問題暫定親權人之急迫及必要。 3.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此部分所提事證及理由,經審酌後難 以認為已符合暫時處分之事由,且不具急迫及必要性,是 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提醒注意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1條本文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 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可知,即使兩造因不服本裁 定而提起抗告,亦不能以抗告為由拒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 行會面交往,如果有此情形,本院將視具體情況,一併納 入系爭事件時審理裁判之參考,屆時可能會有不利益之認 定,請兩造注意。
(二)兩造可於附表所示的會面交往進行後,陳明是否有需要及 應為如何之變動或修正,以利促成調解或供裁判之參考; 兩造均應努力促成審理期間之會面交往;如果兩造有不積 極或消極干擾等情,將可能視具體情形,納入審理裁判之 參考,亦請注意。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相對人與未成年長男丙○○(下稱長男)會面交往之方式、



時間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壹、期間及方式:
一、平日:
(一)自113年5月17日起,於該週之週五下午5時起至同週日晚 上8時止,隔週進行,即第一次為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起 至113年5月19日晚上8時止,第二次為000年0月00日下午5 時起至6月2日晚上8時止,以下類推適用。
(二)方式:由相對人至聲請人住處(地址:嘉義縣○○鄉○○村○○ 000○0號)接長男外出,並得外宿於相對人住處或其他相 對人決定之地點,相對人應於期間結束前,送長男返回前 揭住處或其他兩造合意決定之地點。
(三)逾時之處理:相對人到場接及送回長男之時間若有延擱, 得延長20分鐘。若逾20分鐘後去接長男,聲請人得拒絕當 次之會面交往;若逾20分鐘才送回長男,聲請人得拒絕下 次的會面交往。前開逾時如有不可抗力之事故(如車禍、 天災等,舉例但不限),不在此限,相對人並承諾會準時 接送,不會將延擱的時間當作變相成為會面交往之延長。二、農曆春節期間:
(一)於奇數年的除夕下午5時至初三下午5時、偶數年的初三下 午5時至初六下午5時。
(二)過年期間平日之會面交往暫停。
(三)接送之方式:同「平日」。
(四)逾時之處理:逾時之時間同平日,若逾時超過20分鐘,則 聲請人得拒絕下一次的平日會面交往。
三、視訊時間:相對人得於每日晚上7時30分至8時與長男進行視 訊,聲請人應提供適當之器材供長男與相對人為上開之視訊 聯絡,兩造於視訊時請包容長男年僅3歲,難以長時間端坐 在螢幕前,或限制於特定活動區域,或要求即時或逐句回應 ,並請兩造秉持友善父母之態度,保持自身情緒穩定。貳、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通知方式:相對人應於會面交往日前2日,以適當之方式( 簡訊、電話、LINE,舉例但不限)通知聲請人,如未通知聲 請人,聲請人得拒絕當次的會面交往。聲請人如有變更手機 號碼,應主動告知相對人,若不告知,聲請人不得拒絕會面 交往。但相對人得以概括式的方式通知,例如以一則簡訊或 LINE告知聲請人將來3個月都會依裁判內容進行會面交往, 取代每一次都要通知之規定(此為舉例)。上開的通知指訊 息達到聲請人處即可,不以聲請人是否打開訊息或是閱讀為 限。
二、第三人代為接送:




(一)相對人若無法親自接送,得委請成年之親屬代為接送,但 必須於會面交往時間前2小時通知聲請人,並告知代為接 送人之姓名,如不通知,聲請人得拒絕當次的會面交往, 直到相對人通知為止。
(二)如果相對人通知之時間已逾原定時間之20分鐘後,聲請人 仍得拒絕當次的會面交往。
(三)相對人得以事先寄送名單的方式告知聲請人。相對人如果 請非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接送,需得聲請人之同意。因為送 回乃有利之情事,故聲請人不得以送回之人沒有事先通知 或不在名單內而予以拒絕。
三、除上述之會面交往方式外,相對人得以書信聯絡長男,但上 述之聯絡不得影響長男之正常作息生活。
四、兩造之地址或聯絡方式或長男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應隨時通 知對造或對造之家人。
五、上述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得經由兩造之同意,予以協調變 更,如係重大及經常性之變更,兩造應留書面,以杜爭議。參、其餘遵守事項:
一、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有危害長男身心健康之行為。二、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對長男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三、如長男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有其他急迫情形,相對人應即通 知聲請人,若聲請人無法就近照料或處理時,相對人應為必 要之醫療措施,仍須善盡對長男保護教養之義務。四、聲請人得在會面交往期間交付長男相關證件(例如身分證、 健保卡等,舉例但不限),如聲請人有交付前開證件,相對 人於會面交往結束後,應將前開證件交還。
肆、提醒事項(包括兩造及同住的親友):
一、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即便是罪犯,也有與孩子見面 接觸的權利,況且沒有證據證明兩造會傷害或疏離孩子,縱 使兩造間的衝突與指責不斷,但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 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的態度與方式對待孩 子)。
二、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孩子對父母的喜愛 、討厭均應由孩子透過自身的接觸與互動來逐漸形成,而非 取決於他人,特別是離婚中嚴重衝突父母的影響)。三、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不畏懼與對方相處, 且不因孩子的個性或行為有部分「像對方」而感到憤怒、不 恥或不悅)。
四、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傾聽孩子內心的想法 ,適度讓孩子表達意見,以培養其獨立自主的能力)。五、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孩子才不會看臉色來轉換應對



的態度,而更能自由自在地與父母培養親密關係)。六、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兩造均是孩子永遠 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 心及成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