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世傑即陳麗雲之繼承人、江世昌即陳
麗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75條定有明文。是知在拋棄繼承權後,繼承人自始 非繼承人,在法律效果上即與該繼承事件完全無涉。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世傑即陳麗雲之繼承人、江世昌 即陳麗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2人均已聲請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113年度繼字第18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 查在案,此有家事事件公告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 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等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