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84號
CYDV,113,司促,3184,202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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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亮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 人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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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