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531號
CYDV,113,司促,2531,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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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1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彥叡、陳煥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杜彥叡、陳煥昇核發支付命令, 惟並未提出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3年4月3日通知債權人查報債務人之清償期數、未繳期數 及未繳金額等事項,債權人於113年4月9日收受通知後迄今 仍未補正,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依首開 法條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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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