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4號
CYDV,113,勞補,14,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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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李羽

代 理 人 高裕峰
相 對 人 歌琳頓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
下同)93,261元、例假日工資29,333元、休息日工資18,666元、
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13,367元、特休假工資7,466元、資遣費2
2,562元,共計184,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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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歌琳頓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