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英聰
王秀治
被上訴人 陳培雄
被上訴人 郭勝德
被上訴人 郭勝弘
居新北市○○區○○里000鄰○○街00 號0樓
被上訴人 郭淑美
被上訴人 郭勝仁
被上訴人 林鄧麗惠
被上訴人 鄧麗珍
被上訴人 鄧鼎泰
被上訴人 鄭緯仁
被上訴人 鄭郁雯
被上訴人 鄭力源
被上訴人 鄭緯益
被上訴人 蔡旻芳
被上訴人 蔡岱蓉
被上訴人 蔡宜霖
被上訴人 吳月美
被上訴人 蔡惠蘭
被上訴人 蔡侑珠
被上訴人 許有誌
被上訴人 許祐愷
被上訴人 陳培傑
被上訴人 江陳秀梨
被上訴人 陳秀鶴 住○○市○區○○街00號(遷出國外)被上
訴人 陳秀足 住○○市○○區○○里○○路00○00號
被上訴人 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000元【註
:本件上訴聲明內容屬於定期給付,期間未能確定。因期間可能
超過十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十年計算;故本
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000元。計算式:(387
元+1,545元)×25人×10年=4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
5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935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