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99號
CYDV,112,訴,599,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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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玥雨林韋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郁恩律師
徐仕瑋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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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