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9號
CYDV,112,訴,119,20240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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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竣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柯蘋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2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 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 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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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