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33號
CYDV,112,簡上,33,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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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阮氏
訴訟代理人 張國南
上 訴 人 葉温柔
訴訟代理人 葉耀徽
葉譩鴻
葉耀駿
上 訴 人 陳金全
訴訟代理人 曾真彥
被上訴人 林景嵩
林景庸

林錦雀
林素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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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