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楊玟琪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被 告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