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7號
CYDV,111,建,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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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楊玟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洪登在即誠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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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