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6號
CYDV,111,勞訴,26,20240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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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邱俊龍

訴訟代理人 蕭龍吉
複代理人 張桂美
被 告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祥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邱俊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530元由原告邱俊龍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邱俊龍雖於民國111年6月9日具狀向本院訴請被告 給付薪資並提出委任蕭龍吉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本院卷 ㈠第19頁),惟被告爭執原告本人有提起本件訴訟之意思, 經本院多次命原告補正,惟原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即113 年4月11日前仍未能補正,有本院112年9月18日函文、112年 10月26日、112年12月28日、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 本院卷㈢第51、277、282頁,卷㈣第6、7、51頁)可佐,自難 認原告有提起本件訴訟之意。是原告並未提起本件訴訟,本 件起訴程式為不合法,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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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