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相 對 人 沈陳秀琴 (即沈嘉雄之承受訴訟人)
沈俊男 (即沈嘉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沈嘉雄(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沈棟樑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沈陳秀琴、沈俊男為被告沈嘉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嘉雄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 偶沈陳秀琴,及子女沈春景、沈碧雲、沈俊男,有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其中沈春景、 沈碧雲業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備查,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自應由相對人沈陳秀琴、沈俊男為被告沈嘉雄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