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相 對 人 沈麗娟 (即沈新彬之承受訴訟人)
沈三郎 (即沈新彬之承受訴訟人)
沈美枝 (即沈新彬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沈新彬(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沈棟樑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沈麗娟、沈三郎、沈美枝為被告沈新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新彬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沈麗娟、沈三郎、沈美枝,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 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89至199頁),自應 由相對人沈麗娟、沈三郎、沈美枝為被告沈新彬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