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8號
CYDV,109,重訴,48,202405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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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相 對 人 吳雅芬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瑄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芸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沈家弘即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沈潘安(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沈棟樑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潘安於民國113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 吳雅芬,及子女沈佳瑄沈佳芸沈家弘,有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81 至186頁),自應由相對人吳雅芬沈佳瑄沈佳芸、沈家 弘為被告沈潘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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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