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相 對 人 翁金禪 (即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
沈裕益 (即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
沈依璟 (即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
沈怡君 (即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沈永卿(歿)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沈棟樑等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翁金禪、沈裕益、沈依璟、沈怡君為被告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永卿於民國113年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 翁金禪,及子女沈裕益、沈依璟、沈怡君,有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二第125 至134頁),自應由相對人翁金禪、沈裕益、沈依璟、沈怡 君為被告沈永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