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66號
CYDM,113,附民,166,2024050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李清德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蘇楷程
簡浩羽

黃子芸

邱建平

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曉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清德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3號上開被告蘇楷程 等人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