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100號
CYDM,113,金簡,100,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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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泓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5620、15858、16051號、113年度偵字第365號),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金訴字第24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泓錡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邱泓錡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 限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以高價換取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 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即一般洗錢)。 邱泓錡為賺取提供他人使用帳戶、為他人提領款項即可取得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基於與鍾易達共同洗錢、詐 欺之不確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提供其名下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 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給鍾易達。後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 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如附表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邱泓錡再依鍾 易達指示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被告邱泓錡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中信 帳戶、台新帳戶顧客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172等號起訴書、113年度偵字 第793等號起訴書、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95等號判決,及 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 尚在偵查或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剛開始說好總共要給我10萬元,他 有給我,沒有給我其他錢等語。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除上 開10萬元外,另有其他犯罪所得。而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10 萬元,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95等號判決宣告沒收確 定,故就此部分不再重複諭知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轉出時間/ 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帳戶 帳戶 1 游秀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 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尹孟瑤」向游秀玉佯稱可投資股票及虚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03.17-12:12-5萬元 112.03.17-13:54-230萬40元 游秀玉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回條(警24號卷第3-5、17頁) 邱泓錡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藍杏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0 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曉蕾」向藍杏枝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依 指示匯款。 112.03.17-12:24-10萬元 同日12:26-10萬元 112.03.17-13:35-130萬元 藍杏枝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偵58號卷第20-21、22、26頁反面、45-55頁) 邱泓錡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3 翁一心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 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柏毅」、「陳依涵」向翁一心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03.16-10:16-1萬元 同日10:36-5萬元 112.03.16-14:16-80萬元 翁一心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00號卷第17-19、39頁) 邱泓錡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夢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華南永昌陸雨」向陳夢真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03.17-10:40-12萬元 112.03.17-13:54-230萬40元 陳夢真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警16號卷第3-5、11頁) 邱泓錡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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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