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17號
CYDM,113,聲,41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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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王郁婷


被 告 彭惠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
,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之甲○○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二、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 之甲○○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甲○○,經法院認 為案件資訊攸關甲○○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甲○○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 又其立法說明以: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 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甲○○,得 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甲○○,經法院審酌案件之 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 件資訊攸關甲○○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從而,得提 出甲○○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 名為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及性侵害犯罪,其他案件 類型之甲○○,則須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 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並認案件資訊攸關甲○○權益而 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本案被告乙○○經檢察官認其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案件受理在案。而本案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並非法院辦理甲○○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所定之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又審酌本案犯罪類型、情狀及其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難認符於法院辦理甲○○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所定之其他案件之要件,是聲請人不符合甲○○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另本案預定進行準備程序,並已合法通知聲請人可於該期日到庭陳述意見,日後期日亦將依法通知聲請人,本案判決結果依現行行政流程也會通知聲請人,以上各種既有行政措施,當已足以保障聲請人獲知案件資訊之權益,實無再利用前揭平台之必要。從而,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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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