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方水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5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方水濱(下稱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一 、二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即附表一,下稱A案), 以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 2月確定(即附表二,下稱B案),A、B兩案接續執行共計39 年2月有期徒刑。
㈡然受刑人所犯A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 國97年3月20日,而A案附表一編號3至10及B案附表二編號2 至17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判決確定日 期前所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因A 案附表一編號5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94年4、5月間,經 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之規定 ,所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上限不得逾20年。 ㈢倘若以A案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日,將A案 附表一編號3至10、B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另定應執 行刑,並以20年為上限,再接續執行A案附表一編號1至2(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B案附表二編號1(有期徒刑8月), 合計刑期最長不超過21年3月,與原本所應執行有期徒刑39 年2月相較,已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 ㈣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准許就A案附表一編號3至10及B案附表 二編號2至17所示案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29日以嘉檢松四112執聲他402字 第1129025541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受刑人以檢察官 執行之處分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 58號裁定撤銷檢察官上開處分確定。受刑人復具狀再為上開 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惟檢察官仍再於113年4月17日以嘉
檢松四113執聲他253字第1139011545號函文,否准受刑人重 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是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否准受刑 人請求之該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見解(參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㈠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周,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又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應執行刑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參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㈡而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是指於特殊個案,依循刑罰 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 、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 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 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 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 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然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 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 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定應執行刑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內部界 限拘束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 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 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 程度,及注意輕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暨考量行為人之 社會復歸,妥適調和,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 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以資救濟(參見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抗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 確定,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確定(即A案),以及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即B案)確定。檢察官依A案、B 案組合所定執行刑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9年2月。受刑人 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17日以嘉檢松四113執聲他253字 第1139011545號函予以否准在案。查前述A案、B案組合均已 確定,而生實質之確定力,且A案、B案組合所包含之各罪案 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 刑,更定其刑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 執行刑之必要情形。
㈡至本件受刑人主張:將A案中附表一編號3至10與B案中附表二 編號2至17各罪聲請法院重新合併定執行刑,再與A案中附表 一編號1、2已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7月,以及B案中附表二編 號1之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較之A案、B案組合接續執行, 對受刑人更有利,是本件A案、B案組合接續執行,客觀上有
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等語。
㈢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既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併合處罰之」,行為人所犯應構成數罪之多數犯行中,一經 出現有裁判確定者,前開所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 及其範圍即已成就並特定,嗣後更另犯罪,亦不應有二致; 且既已特定,亦無從以判決確定在後,其他形式上合於同一 條文為由,將已經特定之併罰標的強予拆解、合併之理。A 案附表一所示最早確定之判決為編號2,該判決確定日期為9 6年5月29日,而附表一所示所有判決之犯罪日期,均落在上 開最早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是A案組合並無違誤;B案附表二 所示最早確定之判決為編號1,該判決確定日期為98年6月11 日,而附表二所示所有判決之犯罪日期,均落在上開最早判 決確定日期之前,是B案組合亦無違誤。又B案附表二所示之 所有判決,其犯罪日期均落於A案組合最早判決確定日期96 年5月29日之後,A案組合既已特定,且96年5月29日為絕對 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當無從以判決確定在後,其他形式上 合於同一條文為由,將已經特定之併罰標的即A案組合強予 拆解、合併之理。
㈣是本件A案、B案之組合,並無前開裁定意旨所示依循刑罰執 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 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之前提,更無導致本件受刑人依法原 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 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而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 刑期之不利地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倘若依照 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載之組合方式,以A案附表一編 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作為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重新定應執行 刑,實已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 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反而才是將原定 刑基礎之各罪予以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 而任由受刑人自行擬定或建構其基準之「客製化」依據,難 認本件得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
四、從而,本件A案、B案組合所定執行刑,既然均經法院裁定確 定,即生實質確定力,其接續執行之效果,復為立法者對不 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者,刑罰執行方法所為之立法保留, 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本無責罰顯不相當可言。且不論依刑 法第50條規定之要件,或以正義理念為本質內涵之法治國原 則,均無從得出刑罰之應報應委由受刑人自行擬定或建構其 基準之「客製化」依據,自不得任由受刑人徒憑己意就業已 確定之定應執行刑裁定,請求另定其應執行刑之理。又受刑 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時間密接或罪質相似與否,並非數罪併罰
應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何況刑法第57條、第59條之規定係 對具體個案之科刑標準及酌減其刑之事由,與數罪併罰定執 行刑,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以原宣告 之罪刑為基礎者尚有不同。是本件檢察官依已確定之A案、B 案組合內容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綜上,應認本 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一:A案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94年4、5月間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1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日期 96年5月29日 96年5月29日 97年2月27日 97年6月25日 97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6年6月20日 96年5月29日 97年3月20日 97年9月12日 98年1月9日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9日 95年9月28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29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日期 98年1月8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2月2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附表二:B案
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0日至97年12月18日 97年1月27日 00年00月間某日 96年下半年某日 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5月19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月5日 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月間某日 97年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編 號 11 00 00 00 0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0月間至00年0月間某日 96年8月23日 96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編 號 16 1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中旬某日 97年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102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98年6月29日 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