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14號
CYDM,113,智簡,14,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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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耀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耀傑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扣案之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蠟筆小新塑膠製擺飾品1個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侯耀傑明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蠟筆小 新商標名稱及圖樣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 使用於玩具箱、塑膠製擺飾品等商品,且當時仍在商標專用 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 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 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仍 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自中國 淘寶網網站,購入內含有仿冒前揭商標之蠟筆小新塑膠製擺 飾品商品後,在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fordaniel(史派克工 廠)」刊登以每件(新臺幣)2,780元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 品之訊息。嗣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於112年2月6日在該網站 購得該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製擺飾品商品後,送鑑定為仿 冒品。
二、證據名稱:被告侯耀傑於警詢中之供述、刑事答辯狀(自白 )、證人許瑋芸於警詢中之證述、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鑑 定報告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狀、商標單筆 詳細報表、照片、露天帳號申登人及網頁資料、授權書、統 一發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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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