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36號
CYDM,113,易,536,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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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 年度易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 年度偵字第136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鄭翔元
通 譯 李尤蒨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郭建其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郭建其於民國112 年9 月23日2 時47分許,見蔡孟寒在嘉義縣 ○○鄉○○村000 號設立之「小天使檳榔攤」無人看管,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貼近該檳榔攤之透 明落地窗以目視方式搜尋其內是否有價值之財物,當其發現該 攤內設有多層櫃,私忖櫃裡應有現金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物,遂 持其所有,足以供作兇器使用之剪刀及一字螺絲起子各1 把, 攪動該檳榔攤門鎖,試圖將該鎖破壞後進入該攤位竊取財物, 其後因無法將鎖開啟而不遂。同日13時許,當蔡孟寒欲開啟檳 榔攤門鎖營業時,發現所持鑰匙竟無法將鎖開啟(郭建其涉犯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其後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觀看後,始 悉上情,因而報警處理。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七庭
書記官 鄭翔元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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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