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孝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
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張孝賢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孝賢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張孝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